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的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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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的四个步骤
【概要描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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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二、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的四个步骤
(一)发现危险房屋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在发现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委托鉴定。
2.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发现
住建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
1.委托鉴定的主体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责任。住建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2.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由住建部门统一备案管理,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建部门备案。
(三)危房解危
1.督促解危通知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建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解危措施
(1)维修加固
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复核鉴定报告。
(2)拆除房屋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四)拆除后重建
1.申请重建的条件
危险房屋未列入征收范围,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
2.申请材料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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